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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個人投資者的保護邏輯與新時代的路徑選擇──以金融產品銷售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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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Protection Logic of Individual Investors and the Path Choice in the New Era: Take the Sale of Financial Products as an Example |
作者 |
張艷 |
中文摘要 |
沿歷史脈絡梳理投資者保護模式,可得出二維動態供需關係模型。其內在邏輯為,在主導形象愈發非理性的基礎上,私法自治持續後撤,行政干預不斷彰顯;賦權式保護模式逐漸式微,法律父愛主義模式徐徐開啟。父愛主義模式具有扭曲保護理念、限制私法自治、侵蝕自我負責根基的副作用,應嚴格限制其應用。投資者保護制度應凸顯“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價值觀靈魂,並呼應“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之精神內核。保護對象並非投資者的財產利益,而是其投資決定;保護目的並非避免其做出不理性的投資決定,而是使其依私法自治自我決定並自我負責;保護的價值觀是以促進其發展為終極要義。應關注投資者的異質性,細化個人投資者分類,依不同保護需求提供差異化保護。 |
起訖頁 |
140-149 |
關鍵詞 |
投資者保護、私法自治、買者自負、法律父愛主義、分類保護 |
刊名 |
当代法学 |
期數 |
201901 (2019:1期) |
出版單位 |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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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
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競爭關係的批判與重構──以立法目的、商業道德與競爭關係之間的體系性理解為視角 |
該期刊-下一篇 |
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對象的爭議問題:基於觀察發現的理論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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