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古以來對行賄罪的重視程度就遠遠不及受賄罪。而當前中國腐敗犯罪的現實態勢與刑法中對行賄罪的規定有著極為重要的關係。行賄罪的立法規定存在著現實困境:一方面,立法規定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要件限制了對行賄行為的打擊範圍;另一方面,行賄罪的量刑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特別自首制度容易輕縱行賄罪犯罪分子,不利於清明的社會風氣建設。因此,應當從行賄罪構成要件上進行立法完善,並設立合理的“囚徒困境”機制以完善量刑制度,以及完善第三方舉報激勵機制與刑事立法相結合,從而既避免輕縱犯罪分子又有利於促使賄賂犯罪人相互揭發,以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實現刑事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