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互聯時代的網絡在帶來效率和便利的同時,也使得從物理和法理上區隔出隱私空間的成本變得非常高昂。提出和確立“被遺忘權”是歐盟保護個人隱私加強互聯網監管的重要舉措。雖然經過審慎認定和運用的被遺忘權可對以言論自由為代表自由權提供必須的保障,但被遺忘權預設的支配性監管邏輯,對互聯網領域的一般法律自由將產生直接的損害。在感性欲望和經濟效益主導的互聯網中,被遺忘權所追求的信息自決只是一種幻象,被遺忘權是互聯網多種價值不平衡發展的產物。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應更均衡地對待安全、效率、隱私、自由等價值,不必在“被遺忘權”建構問題上必亦步亦趨。尊重信息產業發展規律,就應超越傳統法權的局限性,選擇更妥善的保護方法實現相關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