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入典可運用私法手段緩解特定群體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權實現形式的多元化,緩和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民法典》草案關於居住權的設定方式、受益主體、權利客體、類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權利設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權外,《民法典》應確立法定居住權,而意定居住權除依約設定外,尚有遺囑、遺贈形式,且以遺囑而設之居住權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設定居住權的規則。就居住權的受益主體而言,除居住權人外,應包括其家人、近親屬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權的客體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為常態,但在保留居住權買賣中也可於自己房屋之上設定居住權。除房屋整體外,房屋組成部分也可設定居住權,於一房之上成立數個居住權,構成對一物一權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