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申訴人李小姐於2018年8月6日入住某知名飯店(下稱A飯店)兩天,入住當晚在A飯店餐廳用餐,7日及8日食用A飯店早餐後均感覺身體不適,李小姐遂於8日由A飯店員工陪同一起至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腸胃炎,李小姐返回後,狀況並無好轉,再至榮民總醫院就醫,醫師告知亦為急性腸胃炎;李小姐認為因A飯店食物有問題,導致她食用後身體不舒服,於是向A飯店請求因身體不適無法工作及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共計10萬元(新台幣,下同);惟A飯店認為李小姐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證明損害情事,只願意退回預付餐費及住宿費用,李小姐不同意,因此在2018年8月15日向消基會南區分會(下稱南區分會)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