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至本會諮詢義務律師,因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的情形,且尚在7日猶豫期內。故本會建議消費者掌握時間,儘速發存證信函予業者,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後經消費者告知向業者表明已至本會申訴,業者同意全額退款。日常生活中,偶爾不免會碰到兜售之情形,而如果我們與之交易,事後反悔了,是不是都可以取消這些交易、要求退款呢?如果對方或商家同意我們取消,那也就罷了;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時,怎麼辦呢?在法律上有沒有可以支持我們取消交易的依據呢?如果有,是什麼法律?是《消保法》嗎?那麼它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又要如何主張權利來保護我們的權益呢?要了解這些疑問,首先就要來看看《消保法》的規定。《消保法》有規定訪問交易(買賣),能夠享有所謂的7天的猶豫期間,來讓我們取消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