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1996年即開始針對末期臨終病人的安寧緩和照護進行一連串法律及健保給付制度的改善。1996年將癌症病人的安寧居家護理、住院安寧納入健保給付,2009年則進一步將八大非癌末期病人的安寧療護也納入健保給付。2000年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至2013年經三次修正,確立末期病人可以選擇撤除無效維生醫療之合法性及執行程序,對於末期病人的「自然死」權利有很大保障。然而,最具時代意義的當屬2016年通過,2019年1月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明確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及預立醫療決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