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增多使大额持股变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受到关注。以往监管者主要适用违反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处罚较轻,难以阻吓违法。因此,许多学者提出应长期限制违法者的表决权。然而,通过实证研究可发现这种观点并不适当。从事实层面看,大额持股变动违法的主要类型是违法减持和不以获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违法增持,此种规制措施对其没有效果。从法律层面看,大额持股变动违法应定性为交易问题,而非组织问题。然而,“长期限制表决权”是解决组织问题的典型措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这种问题属性与措施功能的错配,不仅难以解决眼前问题,还会引发更大的危害。实际上,大额持股变动违法也可适用违反慢走规则之“罚款”责任,其更适配于此类行为的问题属性,而且实践效果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