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介紹日本有關敵意收購的兩個特別司法案例,介紹並分析日本企業針對敵意收購之防禦措施方法及日本司法就防禦措施合法性判斷的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制。企業就敵意收購所實施的防禦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在日本,傳統的司法判斷標準原則上依據“主要目的規則”。依據該規則,即使是從結果上導致收購困難的新股發行,只要其主要目的是資金募集,則其發行具有正當性,防禦措施合法。而如果該發行主要目的是維繫現有經營團隊對企業的支配權,則屬於不正當發行,該防禦措施不合法。但作為例外,即使主要目的是維繫支配權,但從所有股東共同利益角度出發,存在使防禦措施正當化的“特殊情況”時,則判斷該防禦措施不屬於不公正發行。本文介紹的兩個案例,在傳統的判斷標準以外,分別以股東平等原則、濫用權利和機構權限分配論、公平判斷者論進行分析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