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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80731 (4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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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規定
作者
財政部賦稅署
中文摘要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時,按收取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起訖頁
11-1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731 (41: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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