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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關係人借款支付之利息如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作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全數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為避免營利事業利用支付借款利息得列為費用減除之性質,將原本的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欲分配給股東之盈餘轉為利息形式支付以減少課稅所得額並規避稅賦,影響稅制之公平性與財政健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查核辦法)規定,凡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起訖頁 16-1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731 (41: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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