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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1 No.11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出售名下房地,如經計算是虧損,是否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答: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只要該房地是在該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不到2年的話,不論賺賠,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申報。另外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移轉改良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但如果是繼承或受贈取得而沒有支付價款,則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當作取得成本。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制申報,要被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實務上常發現有民眾誤以出售及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差額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結果如為損失就以為不用申報,國稅局特別強調,這樣的認知與現行規定不符,只要是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及土地,不管盈虧都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才不會因漏未申報而遭到處罰。
起訖頁 48-4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615 (41:1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不服原處分向法院遞狀,等同已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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