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假設是一上市公司)的林董事長為了激勵員工的士氣,以高額的獎金,獎勵表現優異的員工,但因為曾發生員工在領到高額的獎金後立刻離職,對公司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理財專家建議林董事長可以設立信託的方式,在員工可領到高額獎金後,由公司指定的受託人管理二到三年,再將該筆獎金給予員工,即可避免離職的問題發生,林董事長問理財專家,這樣的信託契約由H公司擔任委託人,與由林董事長自己擔任委託人,租稅負擔有沒有差別?本案林董事長所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可能是林董事長自己或者是H公司,受託人是信託業者(通常是銀行的信託部),受益人是H公司的員工,因信託契約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是不同人,在實務上稱為他益信託,他益信託會發生財產所有權由委託人變更成他益受益人的效果,目前稅法上將他益信託視為贈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