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台上664號判例指出:「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又,96台上5184判決謂:「搜索係採令狀主義,應用搜索票,由法官審查簽名核發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扣押。」在以上所引述的最高法院判決中分別出現了「強制處分」、「法定程序」以及「令狀主義」等高度抽象、具理念及規範性的用語。不過,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強制處分、令狀主義等在學說上可謂經常使用的名詞,在法條及實務裁判中卻屬罕見。即便是「強制處分」一詞,在1935年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公布當時,並未正式出現在法條之中,而是直至2003年修正部分條文時,才正式登場於第159條第2項。最高法院判例中最早使用「強制處分」一詞,也是直至69台上2412:「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扣押,乃對物之強制處分。」至於,令狀主義一詞並非我國刑事法條用語,乃學理上的概念,最高法院於裁判中使用令狀主義,也是最近幾年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