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及全球資訊交換趨勢,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3日發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份條文,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十三之建議,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該架構分別為「集團主檔報告」、「本地事業報告(即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財政部亦參考國際規範、外界意見及考量我國國情,於2017年12月11日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發佈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新規自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以下謹就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彙整說明暨提供本所觀察供讀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