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保險業得透過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活化資金之運用,進而紓解政府財政困境,提高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服務品質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立法院特於2001年12月26日根據保險法第146-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範圍及其限額。此外,本辦法亦規範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所應具備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例如被投資對象應具有收益性、其登記之型態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以及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無須申請事前核准即可例外直接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投資,僅需於事後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核即可等規定。本辦法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2017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