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正犯後正犯是幕前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者構成正犯的前提下,通過將幕後者界定為間接正犯,追究幕後者刑事責任,以實現罪刑均衡和處罰名實相符的理論模型。正犯後正犯理論源自德國刑事司法對犯罪支配理論(特別是組織支配理論)的演繹與運用,其法理基礎在於犯罪支配理論推動形成的實質正犯概念,主要依託意思支配理論,以組織支配的形式呈現。然而在我國刑法特定語境中,正犯後正犯理論存在語境排異性,理應被否定、被消解:犯罪認定實質標準客觀上涵蓋了該理論的內在價值;犯罪參與之單一正犯體系缺乏容納該理論的規範空間;刑法總則關於脅從犯以及犯罪集團的規定,難以證成該理論的解釋論功能;刑法分則已將組織、領導特定犯罪集團行為“正犯化”,無需再援用該理論追究犯罪集團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