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將決議行為增加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這是重要的立法創舉,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上貢獻了鮮明的“中國元素”。決議行為是多個民事主體在表達其意思表示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或者章程等規定的議事方序和表決程序為形成團體意思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決議行為是團體自治的工具,是民主價值觀在民法、商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決議行為借鑒並實踐了政治哲學上民主的多數決機制和正當程序規則這兩大核心要義。決議行為的民法哲學基礎在於程序正義,其根本特徵在於根據程序正義的要求採取多數決的意思表示形成機制。《民法總則》中的決議行為法律制度也存在需要解釋完善的必要,以進一步彰顯決議行為團體性、程序性和內外部法律關係區分性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