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018年5月23日公告《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明訂車票遺失的辦理辦法,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若旅客持未經查驗的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的變更;以及變更手續費的收取規定;亦規範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本文盼能爬梳重要的消費權益資訊,供讀者快速掌握。本事項所規範的鐵路機構,以《鐵路法》為主,分有兩類。其一為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例如台灣鐵路管理局(下稱台鐵),目前台鐵屬於公部門,尚未民營化;另一則是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者,例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事項排除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營運機構,例如捷運或輕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