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複數之信託得否統合為單一信託,抑或能否將單一信託切分為數個信託,不僅將造成信託主體之變更,同時也可能連帶導致信託客體(即信託目的或標的)發生變更。無論係將複數信託加以統合,或將單一信託轉化為數項信託,往往涉及信託運作與管理之成本以及經濟規模之考量,同時也將影響該信託之效率性。日本在2006年所公布施行之新信託法中,針對信託變更、合併與分割等信託基礎性變更作了詳盡規範,旨在達成信託當事人間更豐富的信託目的以及管理運用上之效率性。台灣的信託法,目前也正著手進行修訂,對於影響台灣甚深之日本信託法制變革,容有一窺究竟之必要,子收他山之石可以為錯之效。本文即就信託之合併與分割進行比較法上之研究分析,企盼提供修法工程些許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