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忠實義務引進台灣已近十年。此十年間就注意義務有無違反之認定標準,實務上日漸成熟。公司法雖將董事會定位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但就董事是否真有違反注意義務時,似已將董事之角色定位為更貼近政策擬定及內部執行機制之建立者,值得肯定。但在忠誠義務之部分則尚未成形。以自我交易為例,法院仍停留在民法傳統自我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思考模式而未能真正參透忠誠義務之本質。此外,忠實義務之終點,文獻鮮少討論。委任關係之終止是否代表忠實義務也隨之立刻終止?還是在特定情形下,忠實義務有可能延伸至委任關係終止後,實為一有趣而值得探討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