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臺灣之冤獄賠償法,近日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宣告其第二條第三款違憲,而有修正之必要。值此契機,本文即以該法第二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國家向加害公務員求償的制度為標的,透過影響臺灣法制甚深之德國法的比較觀察,說明這個制度的法理基礎及具體內涵,並進一步指出將來所可能以立法而加修正的方向。惟國家對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不論在國家賠償法的領域,抑或本文主旨所在的冤獄賠償法之領域,目前在臺灣法學界均仍屬研究極少的議題;經由本文之說明,吾人亦可同時得知,在此一求償制度的範疇中,其實尚有許多問題點,值得發掘與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