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人權成為政治上的重要議題,已經是每一個部門在政策上所必須參考的根據。矯正系統也不例外。但是「人權」並不是單純的概念,更不是單一個明確公約。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世界人權宣言之後,連接著許多公約。每一個公約針對特定情景,在特定清況之下使用不正確的公約,則容易達到反效果。因此,有可能以人權手段達到人權後果,但也有可能以人權手段達到違反人權的後果。本文以法國矯正案例為基礎,深入理解人權與矯正之間的複雜關係。基於此範例的分析,可以提倡兩個概念:第一,以不正確的方式主張受刑人的人權,則容易損害到工作人員的基本人權,即工作安全。因此,在計畫施行人權時,矯正系統必需仔細考慮到兩個對象的人權:工作人員以及受刑人。第二個概念是,對於工作人員,應以兩個公約為主:即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以一九四八年人權決議為輔。針對受刑人,應以聯合國之「受刑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為主,並以兩個公約為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