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一般國家殆多有行政區劃,而行政區劃各自形成地方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或稱行政區劃,以塑造各自地方自治團體,形成既不同步(政策)又不同調(計畫)的政治體制。上揭不同步、不同調的地方自治團體,彼此間形成競爭的政體(form of government),而致不易建構聯盟(alliance)或協力(collaboration)的合作關係(cooperative relations)。因之,二十世紀末葉以來的地方自治團體,已另行推出區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的概念,並且因城市群崛起,而有城市區域(city-region)的治理模式。但城市區域又有大小之別;且有核心、郊外之異,以致在互動上常有「不對稱」或稱「失衡」的衝突或不協調的現象。面對此種各自為政的政府機制,自然需要共同的「上級政府」(upper government)以統籌與協調方式,促進區域治理建置的可行性。此種上級政府與各自的地方政府間,可謂之府際關係(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IGRs)。唯府際關係分為上對下或下對上的垂直式(vertical model)與地方政府間的水平式(horizontal model)。因之,建構區域治理機制,必須造府際關係合理模式,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