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transparency)是評比政府競爭力的重要原則,也是在公民參與的全球化趨勢下,檢驗國會議員行為與議事運作的重要指標。我們認為,議事透明度在實際操作上應包括:1.議程透明:議會在何時、何地、及何人參與哪些議程,無論是報告案、法案審查或是公聽會等,均應在會前將完整資訊公開於社會大眾。2.會議內容透明:無論是院會(大會)或是常設委員會(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議決或討論的任何議程內容,均應以即時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如無法及時公開,均應於事後公開影像或圖文,以供社會大眾查閱。3.會議結果透明:院會(大會)或是常設委員會(審查小組會議)的開會內容,應在會後記錄全文,刊載於定期出版的公報或議事錄。我國立法機關的議事透明,可以立法院為表率。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努力與立法院配合推動下,國會議事透明已經是不可逆轉的趨勢。相形之下,我國的地方立法機關在議事透明度的表現,就仍存在較大努力空間。本文研究發現,臺灣各級地方立法機關的議事透明度都有再進步的空間。尤其是數量龐大的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恐怕要更加努力。雖然目前政壇又在重談廢鄉鎮市自治的老調,不論該議題能否在客觀討論後採行具體行動,現階段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仍然必須完善議事透明程序或機制,以符合權責相符的民主精神。當然,地方立法機關的自律及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以他律來監督,仍然是推動議事透明的最好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