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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再審程序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限。再審之訴訟程序應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審查訴之合法要件,民事訴訟法(以下同)第二四四條以下規定於此當然適用。第二階段,起訴已具備合法要件者,進而審查有無再審理由。第三階段,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審查本案有無理由。得上訴第三審判決之再審事由按第四九六條一項規定,簡易程序另有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之再審事由,依第四九六、第四九七及第四九八條規定。簡易程序則另有規定。再審之訴形式上為新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續行或再開,故管轄法院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當事人提起再審,應依第五一條再審訴狀表明方式為之,並應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三十日的起算點: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亦有自知悉再審理由時起算者。再審之訴之審判,準用各該審級程序規定。再審之訴裁判之效力因裁判種類及結果之不同而異。確定裁定無再審規定,因此第五七條規定準用再審稱為準再審。此次修法第五二一條增訂支付命令亦得提再審之訴。非訟事件法無再審及準用民訴法再審之規定,故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再審事由,亦無法依民訴提起再審之訴,但其他程序法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起訖頁 28-49
關鍵詞 再審再審之訴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參與及代表訴訟-新民事訴訟法下「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平衡點
該期刊-下一篇 滿足的假處分之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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