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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欲退貨,外包裝應保持「合理」完整
作者 莊宇富
中文摘要
消費者於2017年8月16日,在網路商場蝦皮拍賣向一賣家REVOLVE購入3,280元運動鞋乙雙後,因鞋子尺寸不合且業者無其他尺寸可換貨,當下雙方達成退款的共識。然而,消費者直接用膠帶將鞋盒固定寄回,業者爾後卻以消費者寄還之鞋盒沒有外包裝直接寄出而拒收並不退款,消費者認為對方所寄來的鞋盒本就破爛不完整,根本就是故意找理由不給退貨,並提議補償業者全新的鞋盒皆遭拒,且網路交易應有7日猶豫期,深覺權益受損,故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於2017年8月31日接獲消費者申訴後,隨即發函至REVOLVE,而業者表示:「寄產品時鞋盒有另外包裝,因消費者寄回時是直接用用鞋盒寄,鞋盒有膠帶之撕痕外還被挖了一個洞,以致無法再次利用此鞋盒買賣商品,故不予退款。」經消基會了解後,業者表示因店中有賣無包裝的球鞋,可以1,000元扣包裝費退款,等於願退款予消費者但須收取商品外包裝之整新費用1,000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之明文規定,通訊交易(例如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等)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次日起算之7日內,無須說明任何理由退回商品或服務,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起訖頁 7-8
刊名 消費者報導  
期數 201811 (451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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