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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關團體投資股票及課稅之規定
作者 余文彬 (Wen-Pin Yu)
中文摘要
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乃指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係以會員之出資從事其設立宗旨之活動,於登記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如協會、商業會等組織,如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即為公益社團法人。至於財團全屬公益為目的,以捐助財產之孳息收入從事設立宗旨之活動,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即成為財團法人。機關團體之設立,主要以公益非營利為目的,乃給予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免納所得稅之優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行政院訂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符合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但106年9月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捐助創辦的長庚醫院(屬醫療財團法人組織)爆發因虧損而緊縮急診中心管理問題,但其每年取得台塑三寶之股利非常多,股利收入又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擔任法人董事,被質疑變成台塑企業之避稅工具及私人金庫。財政部趁廢除兩稅合一稅制時,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機關團體取得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預告修正免稅標準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今(107)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對財團法人投資股票也有嚴格規定。所以修正後所得稅法及訂定之財團法人法,對機關團體投資股票及課稅影響甚大,在此提出分析討論。
起訖頁 48-55
刊名 會計師季刊  
期數 201809 (276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上一篇 營業稅法信託課稅問題之研討--以德國法為比較中心(下)
該期刊-下一篇 稅務解釋函令的實證觀察--從納保法精神思索如何有效落實函令定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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