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紀人而言,在外部關係中係以自己名義,(如同仲介)為行紀委託人計算,與該第三人成立買賣之法律關係,而為該賣出或買入之給付行為。並基於為行紀委託人計算之內部關係,所進行之業務管理行為,向行紀委託人請求佣金回扣(Provision)之報償。理論上行紀人與第三人成立之買賣關係,為應稅之貨物銷售,而行紀人向行紀委託人請求之佣金給付,係基於該內部關係業務管理行為,所生之應稅勞務銷售,似應分別處理。但由於行紀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與一般以委託人名義所為之委託關係或代理關係不同,同樣涉及民事給付關係外部名義人與系爭銷售貨物實質歸屬者不同之問題,對於其營業稅法上之評價,德國法亦相應作出不同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