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制度應讓民眾便利而且有感,改革之重心更要貼近民意。法諺有云「法與時轉則治」,法制原應隨時空變化作因應與調整,但亦不能為改革而做改革。司法制度之改革應讓民眾便利有感,本文即以「不動產公證」及「法院非訟事件」二例作為探討,前者乃司法改革中曾被提及做研議之課題;而後者議題並無被觸及,但論者認為值得作為改革參酌與推行之重要課題。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過程中曾端出新點子:即擬訂房屋買賣契移轉登記前須經公證人完成公證事宜,始可送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事實上不動產移轉前公證早在二、三十年前即有之,其後因認為無實益且增加民眾負擔因而廢止。公證之目的乃在於審酌契約之合理性與公平性,及是否違背法律或強制禁止規定等,但仍不能確保產權是否能順利安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設當事人間在產權登記前簽訂不動產契約後再辦理公證,但賣方在過戶期間如因債務遭受法院強制執行,透過公證制度亦無法對抗債權人或有效保障買方權益,房子終仍將被查封拍賣,買方仍然無法順利完成產權登記,僅得以一般債權人地位參與分配。現行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須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買賣合約由地政士簽訂,主管機關亦提供定型化契約,最主要一般民眾透過「成屋履約保證制度」作為擔保,即買方價金透過金融機構之保管,俟順利完成產權過戶後再由雙方確認買方取得屋款;這套制度行之有年,因此買賣雙方成屋交易都可以順利完成,鮮少紛爭;如有爭議價金仍存在金融機構。司法院要落實司法改革如果先端出「不動產公證制度」作為開味菜後沾沾自喜,顯見缺乏一般不動產交易常識,宛如在象牙塔裡般作業,將增加民眾荷包負擔與其他不必要之作業流程,顯與司法改革目標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