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幾乎無人在談扶植自耕農的問題,但蔡總統在今年(2017)國慶演說中卻提到修意是今後的重要政策之一,這使筆者想起憲法規定扶植自耕農政策應當順此期會一併修改,為此特撰寫本文,以供修憲者參考。我國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筆者對此項規定有許多疑問,1.何謂自耕農,2.何謂自行使用,3.何謂適當經營面積,4.如何分配土地,5.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以下將對這些問題作詳細說明。筆者不知道制憲者對自耕農如何下定義,但以通常的認知來說,應當指自己有耕地,且自己耕作,這叫自耕農。如此則有以下幾個問題:1、自己有土地,面積要多大?1分地,1公頃,3公頃,10公頃,或更多?如自有土地面積太小,生產不足維持一家生活,必須到外面打工(農工),這種農民算不算自耕農?又如自有土地很多,必須部分委託代耕或出租,或請長工或臨時工幫忙,這種農民算不算自耕農?2、憲法規定的自耕農,指自己的土地足以維持一家人生活,但不可有盈餘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