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刊第63期(2017年9月號)刊登之拙文,談到台灣農村景觀形成之特徵,但該文內容稍感抽象,而且屬一般性論述,內容顯有不足之處,故本文擬再作較具體之補充說明。在前文所論述之景觀形成,是以主觀之景觀評價為重點,且論到應該以獨創性的發展為主軸,並為顧及經濟上的負擔,期盼行政上不要有太多管制(只容許管制內的自由)、統制(統合為某種模式)、或強制(不考慮情況只盼期間內完成)等,但如此的景觀形成並不容易實現,實際上有其困難所在。前文為對應這種觀念,並希望台灣之農村景觀能形成獨特性,乃提議在景觀形成之意識上能促使自由發展,但這不是自由奔放,對從來的結果不刻意加以改變,不過如果不知結果如何,則可能遭到行政上會有風險之批判。因此,為本文骨架之地域居民對於「景觀形成意識」之釀成,要加以檢討,以期確保一定水準以上之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