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人民權利與義務及基本國策等重要事項之根本大法。國父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第六講」中曾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而憲法之核心則在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概以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財產權、平等權與自由權三種基本權,自法國大革命以來,並稱三大古典人權。所謂財產權應受保障之意義,即人民以合法方式取得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無論係有形、無形之財產均應受國家保障,不容他人任意侵害而無端減少,任何人民財產之減少或被剝奪時,亦須有法律依據,且該法律應不能牴觸憲法或憲法上原理原則,始為正當(法務部,2004:743)。而財產之保障可產生二種效果,一為制度性保障,一為個別性保障。所謂制度性保障係指國家立法者,在立法規範人民財產制度時,應注意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制度;而個別性保障則為立法者應立法防止國家非法侵害人民財產權(陳新民,2000:281-283)。然長期以來,體制下人民之財產權則不乏被剝削侵奪,而其最終極的救濟之道則為聲請「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