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從事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務案例中遭遇關於合法與非屬合法之建築物(或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用該如何編列問題;若干實施者對於建築物拆遷補費之適用都更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改良物價值抑或建築物殘餘價值莫衷一是,甚或依都更案之實施性質選擇對事業有利方式做解釋;固然或許去電詢問都更處承辦人員,然承辦人員對於都更案件資料付之闕如情況下的詢答,往往仍按法規條文重申採兩種方式皆可;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兩種價值藉由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與相關辦法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提列建築物補償性質進行分析,期能明辨兩種補償方式適用之時機,冀望對於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時實施者於編列補償費用有所助益。都市更新事業之權利變換實施對於面臨拆除(或代為拆除)之原建築物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3項明定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