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中規定,原住民關於保留地所有權之申請與獲得,其中需經過的幾個法律流程次序如下:(1)設定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2)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3)經查滿足前項事實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耕作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筆者在太魯閣區域的田野調查中發現,在這幾個土地權利申請階段的落實過程中,以下幾種典型的糾紛常常發生,茲為文解析起因於總登記之有無、起因於他項權利遭受侵害以及起因於所有權遭受侵害等糾紛的生成原因及其相關的判決,並嘗試以區辯法律因果邏輯(應然)與地方日常生活因果關係(實然)的法律人類學研究方式,探索當事人間對於判決的詮釋,以作為遭遇保留地糾紛並企圖以訴訟途徑作為還我土地手段之相關人士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