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二戰後至1972年“琉球返還”期間的琉球,中外學者存在“琉球托管論”和“占領論”兩種截然不同的定性,但兩種定性都欠缺結合國際法的深度分析。從“去僞”的角度,將戰後琉球的應然和實然地位兩個維度結合國際托管法和軍事占領法,將有助于分析幷駁斥日本官方所稱“釣魚島列嶼隸屬琉球,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享有對琉球的‘施政權’後返還給日本,因此釣魚島‘主權’歸日本”的主張。事實上,二戰後的琉球群島具有作爲“潜在托管地”和作爲“軍事占領地”兩個維度的地位;但無論從其中哪個維度出發,或者援引“剩餘主權論”,都難以推導出釣魚島歸屬日本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