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國際投資中越來越多的加强東道國監管權、保護公共利益以及人權的呼籲導致國際投資仲裁庭“被迫”處理一些所謂的人權問題,投資者、東道國以及作爲第三方當事人的法庭之友都有可能在投資仲裁中提出人權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東道國的人權抗辯和反訴的發展表明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機制遇到了某些挑戰,也因此引出了人權規則和投資規則的適用問題。無論如何,除了與投資爭端有關的人權爭端外,國際投資仲裁庭幷不是處理人權爭端的合理機構,但是國際人權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爲投資爭端的准據法,而且隨著時間的發展,國際投資條約也可以納人人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