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取向,其與刑事證明印證化的慣習之間存在的衝突還沒有得到足够重視和清醒認識。在一定意義上,印證證明是中國刑事證明長期潜隱的慣習特徵之一,其在近年來被規則化,體現了對證明慣習的肯認和堅持,但印證規則可以有幾種不同的理解,幷會對刑事庭審實質化産生不同程度的抑制效應;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試點中的司法裁判反映出證明慣習沒有明顯變化,體現了印證規則的限制和對印證方法的依賴,使庭審實質化的效果受到了一定局限。刑事庭審實質化是值得努力的改革方向,其主要適配于印證之外的其他證明方法,爲此,應當在認同或然真實這種證明標準的前提下,對訴訟證明進行一種“去印證化”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