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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807 (20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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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的組織形式選擇──兼論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分類的規範意義
並列篇名
The Sele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Forms of Providing Basic Public Services : Also on the Normative Significance of Classifying Profit-Making Corporations and Non-Profit Corporations
作者
金錦萍
中文摘要
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當屬政府無疑,但是須對基本公共服務中的政府負責的內涵進行厘清和界定。在明確政府職責的前提之下,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與提供主體的分離是一元供給模式向多元供給模式轉變的必然結果。立法和政策對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形式設立必要的限制有其合理性,但是需要構建統一的邏輯基礎。厘清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分類的規範意義,對于構建這一邏輯基礎具有普遍意義。
起訖頁
13-22
關鍵詞
基本公共服務
、
政府責任
、
多元提供主體
、
民辦學校
、
非營利性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807 (2018:4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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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程序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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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證:經驗法則、證據規則與證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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