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受到配方奶粉促銷活動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1年通過了「國際母乳代用品行銷守則」,保護並推廣母乳哺育行為,且當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時,必須確保餵哺者能經由合宜的管道,獲得正確無誤的訊息。衛生署配合WHO之國際母乳代用品行銷守則,多次邀集嬰兒奶粉廠商、學界、母乳團體及消費者團體共同研議,討論「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的市場行銷規範。基於善盡社會責任,和與會嬰兒奶粉廠商於87年5月達成「共同遵守禁止嬰兒配方食品,以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廣告宣傳或促銷行為的約定」之共識。今年5月16日,再次研商,進一步達成「不得以有未滿一歲子女之公眾人物為乳品、嬰兒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代言人」的共識。以上行銷規範雖不具法律效力,但仍是市場良性互動的重要機制;多年來,衛生署以「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輔導嬰兒奶粉廠商,並著手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新增相關規定及罰則,以更有效地管理「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的促銷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