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保險業原先缺乏一套針對保險業特性編製的會計準則,而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以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規範。由於保險業是特許行業,各國基於不同的監理目的及 GAAP 準則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導致不同國家或不同股票掛牌市場之保險業財報無法相互比較。自 2011 年起,台灣開始實施四十號公報,即依 IFRS 4 保險合約(Insurance Contracts)第一階段編製,自此台灣保險業有了專屬的會計處理準則,實施後台灣會計準則應與其他已實施 IFRS 4 的國家保險業公司相同。本文的目的,首先在於依 2011 年財報比較台灣壽險業公司於該公報實施前後之財報揭露差異,重點會在保單收入的重分類比較及負債適足性測試;其次,檢視中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及香港股票市場保險業的財報揭露,比較兩岸三地實施 IFRS 4 後是否仍存在顯著會計準則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