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保險業在 2011 年第一季起開始依 TW GAAP 40「保險契約」編製財務報告,自此台灣保險業有了專屬的會計處理準則。此公報係依 IFRS 4 第一階段設計編製,因此保險業可以說是台灣最早部分實施 IFRS 之產業。該公報對台灣保險業的主要影響在於保險合約的認列與衡量、負債適足性的測試、及禁止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的提列1。在保險合約認列方面,台灣本土壽險公司及外商台灣分行 29 家中僅 4 家公司部分保費收入需轉列負債,影響並不大,對保費收入大小排名完全無影響;負債適足性測試方面則所有公司完全通過,但很多公司僅低空略過最低門檻;而在禁止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的提列方面,對壽險公司則是全面的影響,原列於負債段特別準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自 2011 年起新增數需改列股東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因此此號公報實施後負債準備減少,而股東權益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