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已於「第15 期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之「IAS 37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影響試析」(以下簡稱上期專刊一文)一文說明 TW GAAP 9「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1986 年生效)及 IAS 37 號公報(1998/9 生效)對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差異,並分析台灣在接軌 IAS 37 後的預期影響。上期專刊一文認為雖然準則降低負債準備的認定門檻,但如果企業無法估計負債準備金額,則仍須予以入帳,而組織重組事件也不常發生,且企業可透過重新議價等條件調整機制,以減少原來須認列的待履行虧損性合約損失,因此預期 IAS 37 對企業整體影響不大,且非常態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