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實務上自客戶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認列之分歧,有以公允價值衡量,亦有以零成本認列,各行其是,故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特於 2009/1/29 訂定 IFRIC18「自客戶資產移轉」(Transfer of Assets from customers)(以下簡稱 IFRIC18)進行規範。適用 IFRIC18 的對象大多為特殊產業,如公共事業等,又因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第15 期篇幅有限,故僅針對一般公報進行分析,IFRIC18 延至本期介紹。本文將分兩部分介紹,首先,簡介 IFRIC18 之規範,並說明台灣實務之差異。第二部分,再針對 2012 年上市櫃公司第一季季報中所編製的 IFRS 財務報告案例,進行影響數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