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在64期及65期定義中國上市公司四種違約事件:「借款逾期」、「破產」、「淨值為負」及「依註冊會計師意見推定」(註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然觀察近五年的財務違約狀況後,發現仍有公司因財務吃緊而停止正常營運,因此再將「財務吃緊停工」納入違約事件,故本文第一段重新定義CCRI違約事件。TEJ過去未定義中國違約上市公司何時可以解除危機狀態,本文第二段界定違約公司解除危機狀態的條件。其中,「借款逾期」以外的違約事件較明確,但「借款逾期」危機狀態之解除則須賴專業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