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法釋義學)一般認為是規範之學,故關注經驗面向的法實證研究常受“非法學範疇”之譏。但規範論證是否可以完全抽離經驗陳述,以及法學範疇是否如此狹隘,則有再檢討之必要。本文梳理法學與實證研究的本質,主張兩者在至少兩個層面上相輔相成:法律的規範論證往往必須援引經驗事實(例如某法律手段是否有助於實現某法律目的或帶來某種結果)作為理由,而設計良好的實證研究能夠借由因果推論,發現具有規範重要性的差異製造事實。法釋義學有經驗面向,認識與描述有效的法律,亦屬法學範疇;而實證研究採用的社會科學方法,能拓展認識與描述法律之方式。本文將法實證研究分為三類:第一類檢驗“差異製造事實”是否存在,其發現可以直接作為支持或反對規範主張的理由。第二類檢驗法律的實效性,並刻畫制定、適用法律之制度性行為。第三類則是以實證方法來描述法律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