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閉鎖型公司是各國立法者當前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歐洲私公司是歐盟立法者為改善共同體市場內中小企業經營環境和競爭力而試圖在歐盟法層面引入的一種獨立的閉鎖型資本公司。德國立法者2008年通過的《有限責任公司法現代化與反濫用法》一方面改革固有的法律形式“GmbH”,另一方面引入一種“新”的法律形式--企業主公司,旨在提高本國法律形式在歐盟內的競爭力。二者在規範技術方面既有諸多共性,同時也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通過委託規範以及模範章程所賦予設立股東的極大章程自由可為我國公司法進一步改革所借鑒,從而降低公司制度的法律門檻,激發投資興業的積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