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會學作為獨立的研究領域究竟與法教義學研究有何不同?後者能否以及在何等程度上成為前者的研究客體?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兩者觀察視角、研究方法的差異入手,分析法社會學形成其特有的研究路徑的原因:主流法社會學家的影響、個別錯誤社會學認知造成的障礙,認為法社會學對於促進抑或削弱法律規則發揮效力的社會因素的研究對於立法、司法都大有裨益,法社會學對於實然法以及法教義學對應然法的研究不是競爭關係,而是互補關係,兩者在研究中存在諸多結合點。基於法律規範在實際運作與應然目標上存在差異,致使法社會學對於經驗性法系統統產生很多疑慮,對法教義學也產生錯誤印象,一些既成的錯誤理論加重了這些誤解,但是法社會學與法教義學的嚴格區分實際上是一種分類錯誤,前者絕非限於研究現實中的法,後者也並非僅僅沉溺於法律理想之中。儘管如此,現今法社會學仍然缺乏對法教義學的研究興趣,然而作者指出,該現象乃是通向複雜研究的過渡階段,日後法社會學需要也必將法教義學納入研究視野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