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尤其是刑法)是我們的社會同恐怖主義作鬥爭的武器,但反對恐怖主義不能逾越法治的界限。在刑法領域,我們首先要給恐怖主義下一個行之有效的定義,缺少具有確定性的犯罪意義上的恐怖主義概念,將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過分擴大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處罰範圍。通過分析英國反恐怖主義法和西班牙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清晰的恐怖主義行為概念必須具備三個特徵:(1)行為與一個恐怖主義組織的活動有關;(2)行為是大規模恐嚇的溝通策略的一部分;(3)行為是恐怖組織的政治行動的戰略性投射。這三個特徵分別構成了恐怖主義犯罪的集體維度、溝通維度和政治維度,而這三個維度恰好作為三個構成要件要素,構成了對於犯罪意義上的恐怖主義的特殊限制,突顯了犯罪意義上的恐怖主義的特殊不法,有助於對抗近年來各國都流行的純粹預防主義的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