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1世紀的前10年,日本侵權法學也進入了新時代,尤其是關於侵權行為的要件正在發生一些根本性的變化。本文在回顧權利侵害與違法性關係的學說以及判例的基礎上,全面概括了目前日本判例中出現的全新法益類型。也正是由於這種多樣化的法益逐漸被判例所認可,學界認為權利侵害要件也得以“再生”。與此同時,關於是否需要違法性概念,學界雖然提出了許多新觀點,但是立場仍然涇渭分明。筆者認為,在全體法律秩序中,違法性的判 斷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仍然需要違法性的概念。最後,筆者對與本文的主題相關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做了評價。 |